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第十五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驻会各单位:
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统计局等部位对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和废止,根据《甘肃省权责清单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和《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十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市政发〔2016〕21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公布县级政府部门取消调整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18项(其中:取消权力事项3项,调整权力事项名称2项,新增权力事项7项,承接市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2项,承接市级下放部分内容行政许可事项2项,承接市级下放其他权力事项1项,承接市级下放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对决定取消的权力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要及时对《甘肃政务服务网》上权责清单进行后台更新。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会宁县人民政府取消调整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18项)
会宁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会宁县人民政府取消调整承接行政审批 项目等事项目录(18项)
(一)县级政府部门取消的权力事项目录(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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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 力 事 项 名 称 |
实施机关 |
1 |
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初审) |
县统计局 |
2 |
对任何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
县统计局 |
3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材料的申报 |
县工信局 |
(二)权责清单调整事项名称的权力事项目录(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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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事项名称 |
修改后事项 名 称 |
实施机关 |
修 改 原 因 |
1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
县工商局 |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80号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原依据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已被新规章取代。 |
2 |
对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情节严重,或者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
县工商局 |
根据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事项原实施依据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改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陈化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不再具有行政处罚权限。 |
(三)新增权力事项(7项)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销售者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工商局 |
2 |
对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工商局 |
3 |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 第十三条: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工商局 |
4 |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 第十二条 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工商局 |
5 |
对互联网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工商局 |
6 |
对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
县工商局 |
7 |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
县工商局 |
(四)承接市级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年检、延续、变更、注销) |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县卫计局 |
2 |
向无规定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
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
(五)承接市级下放其他权力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证》办理 |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县卫计局 |
(六)承接市级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核发(乡镇(街道)) |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县卫计局 |
2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乡镇(街道)) |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县卫计局 |
(七)承接市级下放政府内部管理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计划生育情况最终审核权 |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县卫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