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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第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09-12 】 【选择字号:

会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第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驻会各单位:

  根据《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十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市政发201615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十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22项(其中: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县级政府部门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6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项,取消部门内部管理事项1项,承接市级政府部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项,权责清单调整名称事项2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会宁县人民政府第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22项)

   

 

会宁县人民政府

20169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会宁县人民政府第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22项)

 

(一)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取消内容

实施机关

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及易地建设审批

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

(二)县级政府部门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特种印刷品准印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

船舶进出港签证

县人民政府海事管理部门

3

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4

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5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

6

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

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县地税局

8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县地税局

9

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

县地税局

10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县地税局

11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县地税局

12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县地税局

13

户外广告登记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4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5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县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16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三)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四)取消部门内部管理事项目录(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教育网站审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承接市级政府部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核

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权责清单调整名称事项目录(2项)

序号

原事项

名称

调整依据

修改后

事项名称

1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以及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根据新修订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82日国务院315号令,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中的“设立印刷企业”修改为“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二款中的“审批设立印刷企业”修改为“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

    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第二款“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变更印刷经营、兼营活动审批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根据新修订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9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2016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三款“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